日前,遵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要求,县、镇(乡)两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开展违法行为劝导整治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辖区普遍存在的农村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重点整治;与辖区道交办、公安派出所及交通安全协管分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和劝导行动,将教育引导贯穿违法行为查纠始终,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口头警告。
《实施意见》指出,辖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镇(乡)道交办(交管站)应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或交警大(中)队,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凡属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主动引导事故当事人使用快处快赔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致死、致群伤或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辖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队负责人必须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发生致人死亡逃逸事故,公安部门应及时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案发地所在镇、村应当积极配合。
《实施意见》要求,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将调解室设置在公安派出所或交警大(中)队,参与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解工作;逐步在有条件的镇(乡、街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站;建立三级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受阻或事故处理矛盾突出的情况,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县级维稳办、县级应急办应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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