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规定河北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信息共享、预警联动和联防联治等内容。
《条例》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为主,可以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综合利用;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充电站以及配套供电设施;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对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
加强行业节能环保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运输经营车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鼓励道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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