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一位交通设备商爆料,称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下属的新泰市城区道路指示牌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并且列出相关项目及陪标、串标、围标情况,项目总价高达140多万元。
根据材料显示,新泰市城区道路指示牌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单位: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标时间:2017年7月14日,中标单位: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标价:147万8200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泰安市志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149万3400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投标价:147万7200元,评标成员名单:郜英旗、李元森、宋洪波、郑振香、蒋玉水。
据反映人称,新泰市交警大队在下属的新泰市城区道路指示牌采购及安装项目被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得,然而该另一投标单位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中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该招标项目明显为套取交通设施项目资金。
中标公司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陪标公司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关联,中标公司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刘志龙,该公司还有一名股东为范庆娟,而范庆娟也是另一家公司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股东,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为刘栋栋,然而反映人表示巨龙公司在2014年3月曾做过法人变更,而变更人正是龙翔交通公司法人刘志龙,而刘志龙和范庆娟、刘栋栋为亲属关系,刘志龙既作为中标方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人,又作为陪标方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明显有套取交通设施项目资金的嫌疑。
反映人严重怀疑,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泰市巨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新泰市交警大队涉嫌投标欺诈,交警大队为参加投标的企业量身定做“萝卜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招标法》要求追究相关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月31日,记者将群众反映情况转发至山东省新泰市交警大队,9月4日,新泰市交警大队答复称,范庆娟在上述两个公司中的股份分别为30%与32%,均未超过50%并非控股股东,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范庆娟在上述两个公司中担任公司监事。两家公司不存在管理关系,相关竞标主体符合法定条件。
泰安市龙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情况
记者和反映人转达了新泰市交警大队相关意见,反映人表示相当愤慨,两个公司法人明显有亲属关系(刘志龙、刘栋栋为父子关系),为何调查时没有提及?像这样的公司明显有串标行为,为何新泰市交警大队还能出具相关意见?
反映人将相关情况向新泰市人民政府及新泰市纪委进行反映,但截至到记者发稿时,还没有接到相关反映。
(新媒体责编: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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