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路上行驶未带安全头盔,即违法也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给予你10元的处罚决定。”……连日来,县交警部门在濛洲街、石龙街等主要路段设置执勤点,采取“处罚+教育”模式,持续开展严管驾乘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据悉,自11月15日起,县交警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其中对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的一律严查。当天8时35分,县交警开出首张罚单。截至11月29日,我县共查处骑行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1577起。
“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大家安全出行才是最终目标,希望广大市民形成良好的安全出行习惯。”县交警大队副队长吴健说,随着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力度的加大,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陋习”已明显改观,但还有少数驾乘人只是为应付检查,并未了解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下一步,县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宣传及检查力度。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骑摩托车、电动车出行时,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一定要自觉戴好安全头盔;在购买头盔时,不要图便宜,一定要购买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头盔,不可用安全帽应付检查;要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交通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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