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21时55分,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P9N***轿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通过周口招商大厦西侧路口时,与由北侧非机动车道转入南侧机动车道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一辆豫PW89**重型自卸车相撞。于某某当场死亡,所驾车辆当场报废。
经抽血检验,于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38mg/100ml。经鉴定,事故发生时,于某某驾驶的车辆速度达到144km/h。
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行车记录仪视频、鉴定结论以及询问笔录等信息,周口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于某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和陈某行经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没有避让右侧车辆先行,对事故发生起到同等的作用,于某某和陈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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