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号消息,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力做好在船发生伤病的船员的紧急救助,保障好船员基本权益。
意见指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我驻外使领馆将协调当地政府和医疗部门进行救助。如果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将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实施紧急救助。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如果有在船中国籍船员发生伤病情况,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求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置。
意见要求,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需救助船员信息以及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果有关部门确认存在疫情后,将遵循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疫情发生涉及外国籍船员,除妥善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